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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天津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收缴、使用团费的有关规定
2006-2-15 来源:团委

一、团费的收缴    

(一)收缴时间:

团员必须在每学期初向所在支部交纳6个月团费;团支部应在交纳月20日前向所在系团总支交纳团费;各系团总支在交纳月25日前向院团委交纳半年团费一次;院团委每半年向上级团组织交纳团费一次。
(二)团员交纳团费的标准:

1、学生团员(无工资收入的)每次交纳团费一角。

2、教职工团员,按工资比例交纳团费。 根据《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工资收入每月在400元以下(含400元)者,交纳工资的0.5%;工资收入每月在400元以上者交纳工资的1%

(三)各级团组织上交和留用团费的比例:

1、各级团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团费上缴的比例。①各团支部应将支部团员交纳的团费100%上交系团总支,不得擅自留用;②各系团总支的团费,100%上交院团委;③院团委将各自系团总支上缴团费总额的50%上交局团委,50%自留用。

2、各团总支要在上交团费时,向院团委写出报告单注明团费收缴的金额、人数、时间和上缴率,院团委将依此报告单对各单位的团费收缴情况进行考核。

(四)收缴办法:

各团支部由组织委员负责团费的收缴,不得拖延或不缴。收缴团费时要认真填写《团支部工作记录本》中的“团费收缴记录”,并在每位团员的团员证“团费收缴卡”中注明收缴时间,收缴人,收缴金额,并统一到系团总支加盖收讫章,然后将此卡交给本人保管。如此卡丢失应及时向所在系团总支申请补发,否则按未交团费处理。连续六个月以上不交团费者,将视为自行脱团,其团员证不再予以注册。

二、团费的管理

(一)各系团总支应设专人负责团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做好移交工作。

(二)各系团总支要建立健全团费收支账薄,做到手续健全,账目清晰,并应定期向团员大会(团的代表大会)公布团费收支情况。

(三)院团委每年至少对各基层组织团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优的依据之一。

三、团费的使用

(一)严格团费使用范围: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用于对全体团员有益的事业上。以下所需费用可从团费中列支:

1、培训团员、团干部费用;

2、团员、团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培训等费用以及订阅必要的业务学习资料、团员读物、杂志的费用;

3、表彰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员活动费用;

4、组织大型团日活动所需费用;

5、团员观看电影、演出及参观活动费用。

(二)团费开支要注意节约,合理使用,不得超支。

(三)团费的支出要有原始凭证。原始凭证需有正式收据,经手人和审批人签名,并详细注明用途,不能用白条任意报销入账。

(四)建立团费购买物品分发账册。对在团费适用范围内开支所购买的各类物品,要建立分账册,做到票、账、物相符,任何人不得借机私分。

(五)团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团费,不能滥用团费。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支付团员、团干部的生活福利待遇等。对不合理的团费开支,团费管理人员要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团组织反映。对于违反使用规定,贪污、浪费或任意挪用团费的单位和个人,除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外,问题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四、充分认识团费收缴管理工作的严肃性

各级团组织尤其是基层团支部要加强团费的收缴管理工作,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办事,对由于工作疏忽给团员、团组织带来不良影响的团干部要追究责任,问题严重者,给予团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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