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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2007-7-12 16:24:04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社团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天津市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学生联合会和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学院各级学生社团受学院党委领导。院团委受党委委托,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监督管理学生会对各级社团的管理。

第二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㈠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㈡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

    ㈢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五条  学生社团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捐赠等其他方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院的财务制度。

第六条  社团成立应当经院团委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报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和天津市学生联合会备案。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天津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中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七条  社团共分为理论学习、社会科学、学术科技、文学艺术、志愿服务、体育健身、其它七类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八条  社团的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为院团委,团委在必要情况下,可委托院学生会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九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有3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展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㈡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㈢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老师;

㈣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院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㈠筹备申请书;

㈡章程草案;

㈢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㈣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第三章  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团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㈠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㈡对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㈢对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㈣对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  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团委报告后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三条  社团必须遵守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团委的监督,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团委将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四条  社团应当定期向团委申请注册,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团委批准。

第十五条  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团委审查通过,团委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管理社团负责人由院学生会相关干部担任。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力。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㈡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㈢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㈣修改社团章程;

㈤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八条  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及财务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管理机构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

㈠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㈡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㈢有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㈣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各级社团不得自行纳新,应向院学生会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社团的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申请注销登记:

㈠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㈡分立、合并的;

㈢社团被责令关闭和解散的;

㈣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团应当自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社团处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划入社团整体活动经费。

第二十五条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六章  社团成员的权力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院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七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疑。

第二十八条  社团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九条  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二条  社团成员有义务交纳所在社团规定的会费。社员自动退出时,会费不予退回。

第三十三条  社团每次收取会费不得超过五元,每学期不得超过十五元。

第三十四条  本社团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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