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必须于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照监考教师安排的座序就座,并将考试证件放于书桌上备查,严禁学生自由组合就座。考生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并取消考试资格,按旷考处理。 二、考生就座后应立即检查和清除座位附近(地面、桌抽屉内等)的书籍、笔记本、废纸等。考试开始后,如在座位下面、桌上和抽屉内发现与考试内容有关书籍、废纸(字条、纸团)等,按违纪论处。 三、学生随身携带的书籍、笔记本、卡片、字条、工具书(教师要求的除外)、快译通、文曲星等应在进入考场时放在前面讲台上,禁止带入座位。擅自隐匿带入者,一经查出,无论使用与否,均按违纪论处。 四、进入考场,考生要关闭BP机、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工具。 五、学生参加考试需自备好文具,如钢笔、铅笔、三角板、计算器等,考试过程中禁止相互借用计算器、文具等。试卷附带的演算纸不足时,要举手向监考教师索要,学生不得自备演算纸。 六、考试开始后,考生首先应在自己的试卷上填写专业、班级、姓名和学号。考试过程中,考生要认真答卷,如遇试卷字迹模糊等问题需要监考教师帮助解决时,必须举手示意,但不得借机左顾右盼,或询问、试探与答题有关的内容。 七、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擅自离开的,视为考试终了。提前答完考卷的考生应将试卷扣放在桌子上,向监考教师示意后离开。考试时间一到,所有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扣放在桌子上,起立离开考场。交卷后的考生不得在考场内逗留,讨论考试内容。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按考试违纪处理: ㈠考试时左顾右盼; ㈡有意斜视、偷看他人试卷或有意向他人展示试卷者; ㈢故意交头接耳者; ㈣交卷后在考场内逗留并议论试卷者; ㈤交卷时相互对答案者; ㈥影响考场秩序和考场纪律的其它行为者。 对上述行为监考教师应予以制止并警告,警告无效者监考教师有权终止其考试,并令其退出考场。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论处: ㈠被监考教师(或巡视人员)确认抄袭他人试卷者; ㈡向他人传递纸条和接受他人传递纸条者; ㈢隐匿携带书籍、笔记本抄袭者; ㈣利用身体等隐匿手段,将纸条、卡片等带入并夹带、隐藏于试卷当中或其它隐蔽地方者; ㈤使用 BP机、手机等手段作弊者; ㈥请他人代为答卷,或为他人答卷; ㈦准考证与考生名单不符或与补考名单不符者; ㈧被监考教师(或巡视人员)确认的其它作弊行为者; ㈨评卷中被认定试卷雷同或字迹相同者。 监考教师(或巡视人员)对上述作弊行为一经认定,应立即勒令行为人退场,收缴考卷,保留作弊证据,并宣布考卷作废。 十、其他 考试中出现其它违规行为,参照国家、市教委关于考试方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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