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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办法
2007-7-10 13:51:13 来源:

为帮助学院部分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由院领导、学生处、系学管主任、财务处、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贷款工作组,负责接受、审查、学生的贷款申请,办理贷款手续,监督审查学生贷款的使用情况。

二、贷款条件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㈠全日制在籍高职专科学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㈡家庭确有经济困难,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遵守国家、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贷款并按规定履行义务。

㈣学习认真,能正常完成学业。

㈤经学院介绍人和见证人推荐。

㈥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没有受过纪律处分且积极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岗位。
    
㈦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规模、期限、利率、用途和限额

㈠学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10%,每人每学年的贷款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学生毕业后6年。如果贷款学生毕业后专升本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本科毕业后四年内还清。

㈢贷款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㈣在学期间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贴息。毕业后100%由借款学生个人负担。

㈤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最高不超过学生所在年级的收费标准,生活费贷款按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计算。

四、贷款申请

㈠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每学年申请,银行每年审批的管理方式。学生需在新学年开学后7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生处初审后,由经办银行集中审批。

㈡学生必须提交贷款申请书,如实提供本人家庭经济状况(由家长及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地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经办银行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以及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㈢介绍人(系学管主任)和见证人(辅导员)在核实学生的情况后,必须如实完整地填写所需贷款资料上的有关内容,并加盖公章。

五、贷款审查与发放

㈠经办银行将审查后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通知学院。

㈡学费和住宿费贷款由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院指定帐户;生活费贷款由银行按照借款合同在每月的规定时间内划入学生指定的活期储蓄帐户,(一年按10个月发放,2月和8月不发放)。

㈢学生毕业前应当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必要时办理延期手续,有关手续办妥后,学院才能办理学生的离校手续。

六、贷款归还

㈠学生和银行在签订贷款借款合同时约定还款方式和时间,还款最迟在学生毕业所在月份的下个月一号开始。

㈡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应在毕业后6年内还清,可以一次性或分期偿还。

㈢学生毕业后,学院将学生的去向和联系地址通报银行,学生必须及时向银行通报其单位和联系地址的变动情况。

㈣在借款期间,学生如果出国、休学、退学、被开除或死亡,学院将协助银行按合同约定清收该学生的贷款本息,并办理相应手续。

七、贷后管理

㈠学生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学院将立即通知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学生或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偿还贷款本息。

1、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2、学生受到学院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

3、学生中途辍学、退学、休学。

4、学生在学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

5、出国留学、定居。

6、在每学期召开一次的学生贷款工作组复议中有异议者。

㈡学生如蓄意逃废银行债务,没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使贷款形成风险,学院将在中国大学生信息网上公布不讲信用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学历证书编号;银行将在公开报刊等信息媒体上对不讲信用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公开曝光,并依法追偿贷款。

八、本办法适用于高职专科学生,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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