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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章程
2017-11-1 来源:办公室

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简称国土房屋学院;英文名称为Tianjin Land Resources And House Vocational College;学院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学苑路600号。

第三条  学院是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举办,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具有事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院举办者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依法为学院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院基本办学条件。

第五条  学院接受举办者的领导,接受天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

第七条  学院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按照章程管理学院,独立办学;

(二)依据社会需求和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和调整专业及专业方向;

(三)根据教学需要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依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独立自主招生;

(五)对学生进行管理,颁发相应的学历、学业证书;

(六)按照国家规定,聘任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调整薪酬分配;

(七)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为行业和社会提供服务;

(八)依法开展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技文化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九)根据学院实际工作需要,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

(十)依法接受捐赠,对受赠财产进行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一)依法收取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管理和使用学院资产、经费;

(十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院校训为“德能兼备 师从百工”。

第九条  学院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升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院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坚持党委集体领导下的院长分工负责制原则,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及贯彻执行的实施意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推进学院建设和改革发展; 

(二)讨论决定学院重大方针、政策,以及改革发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审议确定学院重要规章制度;

(三)统筹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中层干部的人选;

(四)负责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五)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领导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以及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离退休工作;

(七)加强学院党内民主和党内民主机制建设;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学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均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独立负责地做好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学院重要工作;

(三)组织拟订学院发展战略、规划及重大改革发展方案、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制定学院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推动贯彻实施;

(五)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和思想品德教育;

(六)拟订、调整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教职工,依照相关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管理,以及进行奖励或处分;

(八)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学院资产,保证学院资产保值增值,批准学院经费支出;

(九)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议或其他重要行政会议;

(十)决定其他需要由院长决定的有关事项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学院行政工作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教学、科研工作的审议与决策机构,由院长、副院长组成,按照“集体研究、院长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院长办公室主任列席院长办公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检机关和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监督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党委、院长、教学、党政部门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之外,决策内容、依据、结果要公开。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学院教职工选举产生,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发展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等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分配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民主评议、监督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学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自主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学院依据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意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机构的数量、编制、职责及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设置专项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等办事机构,处理和协调专项事务。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与院外的法人、自然人商榷协议、签订合同,联合建立组织或设置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合作创办企业、合作进行教师与学生的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院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学院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社会服务秩序、工作生活秩序、校园安全秩序而要求学院决策机构、管理部门、教职工、学生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办事规程。学院有权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院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各系(部)实行(部)主任负责制。

第三章  学院功能

第二十四条  学院以实施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根据办学职能和社会需求开展各级各类行业培训、专业培训、继续教育等非学历教育,以及国内校际联合办学、中外合作办学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服务。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教育理念,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创新发展,致力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二十六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根据学院办学宗旨和办学定位,面向生产、管理和服务一线,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加强学生就业创业和继续学习能力的培养,发展学生的人文、创业、创新素质,推动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院坚持发挥依托行业办学特色、紧密依靠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优势,以服务经济、服务社会为己任,为各行各业提供优秀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十八条  学院组织开展丰富的文体活动、专业技能与竞赛活动、社会实践活动,拓展学生视野,增强学生才干。

第四章学术组织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并依其章程行使职权。学术委员会由经教师推选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工作的审议与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事项具有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教材建设;

(二)审议科研计划、科研立项、科研成果评价;

(三)开展学术评价,受理学术争议;

(四)指导全院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

(五)参与评价招聘教师的学术水平、教学能力;

(六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项。

凡属学术委员会应当审议的重要事务,学院决策前须先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学院院长办公会委托学术委员会审议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具体负责,对学院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开展规划、指导、审议、评价和决策。

第三十三条  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委员若干名一般应包括各系部负责人和教学负责人、全院范围内产生的教学专家、教务处及科研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根据需要邀请行业专家等组成。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承担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常务性工作,教务处设兼职秘书1名。

三十四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和论证学校的教学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学改革方案。

(二)审议学院的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审核、通过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工作评估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

(三)围绕高职教育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对重大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与建设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参与评审、鉴定和推荐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各类教学奖项等。

(五)督促、检查学院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处理需要由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查的申诉案件。

(六)审议学院规章制度规定需要由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七)审议或处理院领导交办的教学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考评委员会,负责教师系列、教育管理研究系列、实验系列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的业绩考核、资格审查、职称聘任等工作,并根据相关评审条件进行审核和评议工作。

第五章  教育形式及办学模式

第三十六条  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同时开展继续教育和多种形式的社会优质化教育服务。努力形成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认证融通的多形式、多规格、多层次的办学形式。

第三十七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宗旨,根据学院办学方向和办学定位,面向生产、管理和服务一线,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加强学生就业创业和继续学习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的人文、创业、创新素质,推动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第三十八条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质量第一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三十九  学院坚持“德能兼备,师从百工”校训,把立德树人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培养学生诚信品质和敬业精神,提高学生思想道德及责任意识。

第四十条  学院坚持发挥依托行业办学特色、紧密依靠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优势,以服务经济、服务社会为己任,为各行各业输送优秀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四十一条  学院组织开展丰富的文体活动、专业技能与竞赛活动、社会实践活动,拓展学生视野,增强学生才干。

第四十二条  学院重视人才培养质量,建立健全自我监控评估和校外监控评估相结合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对教学、科研水平,专业及课程设置进行评价与考核,逐步提高人才培养水平。

第四十三条  学院鼓励教师及学生自主开展科学技术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引导和支持其围绕学院建设、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开展研究,围绕教育、教学及管理理论开展研究,围绕企业技术升级中的疑难问题开展研究,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及管理理论开展研究。

第四十四条  学院鼓励教师跨部门、跨行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实现技术和资源共享。学院鼓励各部门和教职工开展产学研结合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学院支持教师和学生创办科技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推动经济发展,服务社会。

第四十五条  学院为项目研究工作提供经费、设备等物质支撑,推动项目研究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十六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依法建立面向教职工与学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院依托知识、技术、设备等方面的优势,服务社会,推动区域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

第四十八条  学院鼓励教师团体和学生团体以志愿服务、社团活动等形式,开展公益服务和科技服务等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院坚持人文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深入挖掘课程中的人文及社会科学元素,致力于在教学中丰富学生人文知识,提高学生人文素养。

第五十条  学院坚持以校企合作为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模式和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学院设立校企合作发展委员会,指导学院发展战略决策,全面协调校企合作各项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院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发展教育国际化。

第五十二条  学院围绕教育技术现代化,积极开展校园信息化建设,建设数字化校园。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坚持培养与引进并重,建设德能兼备、结构合理、奋发有为、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教职工队伍。 

第五十四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以“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崇教厚德、为人师表”为准则,培养建设一支“素质优良、富有活力、勇于创新、无私奉献”的师资队伍。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平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院建设改革发展情况,以及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奖励、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维护学院声誉和利益;

(三)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院实行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合同)制,对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院为满足人才培养要求,推进“双师”结构师资队伍建设,聘请具备相应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能手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院建立奖惩制度,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为教职工适应职业发展要求、提高素质能力和履职水平提供条件。

第六十一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自身实际,确定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十二条  学院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生

第六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四条  学生的基本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及文娱体育活动;

(二)公平接受学院教育、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规定学业水平,完成规定学业,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业证书;

(四)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志愿服务、勤工助学的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五)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情况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  学生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爱护教育设备、生活设施,维护学院环境卫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  学院对学习成绩优良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就业指导、生涯发展指导、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六十八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六十九  学院鼓励学生团体以志愿服务、社团活动等形式,开展公益服务和科技科研、文娱体育等活动。

七十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院《社团管理规定》开展活动。

第七十一条  学院鼓励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合法的社会服务和勤工俭学,并给予引导和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学生会章程,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

(二)发挥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作用,倡导和支持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三)团结、引导学生弘扬良好的校风、学风,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文娱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院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协助学院解决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七十三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各系为单位选举产生。学院设立系级学生会组织,在本系范围内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院团委、学生工作部门指导下,由学生会行使职权。

第八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七十四条  学院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七十五条  学院依法妥善地使用办学经费,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六条  学院资产包括学院所有、占有、使用的有形及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其他的权益。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学院资产负有保值增值义务。

第七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三级核算与管理制度,下级核算部门接受上级核算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七十八条  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据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规定,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管理。

第七十九条  学院财务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通过科学有效的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为实现学院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八十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首的经济责任制度。

第八十一条  学院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学院年度预算、决算以及招待费使用情况,须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八十二条  学院为规范校内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实行专项审计与离任审计制度,采用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模式,严格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三条  学院为保证办学经费逐步增长,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可以通过创办企业、培训及其辅助活动取得合法收入。

第八十四条  学院保护并合理使用校名、校徽形象标识,以及校有知识产权、信誉等无形资产。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八十五条  学院校徽为圆形,白底蓝图,主题图形为学院代表性建筑—主楼,上下方为中英文校名全称。

第八十六条  学院校旗为校徽加校名全称。

第八十七条  学院校庆日为10月6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修改,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院党委会审定,经举办者审核,报天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由举办者授权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学院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学苑路600号
联系电话:022-63303801 022-63303880 / 招生咨询电话:022-63303817 022-63303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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