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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实施办法
2016-11-11 来源:办公室

为保证聘用工作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机构整合、改革和聘用工作的平稳过渡和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推进依法治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法建立的负责调解学院劳动争议的组织,其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

    2、调委会由教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等组成,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单位代表由学院院长指定;工会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指定。调委会设委员5-7人,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3、调委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合法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

    4、调委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调解完毕;调解期满,当事人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即为调解不成。

    5、经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的,调委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双方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调委会有责任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二、调解范围

    调委会依法调解学院行政方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开除、辞退教职工及教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方面发生的争议;

    3、实行聘任,聘任过程中和履行聘任协议、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调解程序

    1、当事人申请调解,须知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调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2、调委会接到《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后,应对所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进行审核,在10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调委会受理后应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盖章。

    4、调委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校内各项规定进行公正调解。

    5、调解达成协议的要签订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由主持调解人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委会各一份,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同样按上述规定办理。

    6、发生劳动争议的教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会。

    7、调委会在调解过程中未达成协议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有权采取申请仲裁或其他维权行为。

四、调解纪律

    1、调委会成员应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准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

    2、调委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3、劳动争议教职工方当事人是在职教职工的,在调解期间不能影响正常工作。

    4、争议行政方当事人应尊重争议教职工,认真听取教职工陈述,不得用行政手段干预调解或对争议教职工进行压制打击。

    5、劳动争议双方不得无理取闹、干忧妨碍调解和报复,当事人双方应该相互尊重、心平气和、充分协商,不准意气用事,恶语相加、激化矛盾。

    6、在争议达成协议前或调解不成,争议双方仍按行政决定执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双方都应自觉主动履行调解协议。

7、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委员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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